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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办法 (2011年11月1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制止乱涂写、乱刻画、乱 张贴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 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 张贴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 治理乱涂写、 乱刻画、乱张贴工作。 第四条 县(区、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街巷、居 民区等公共场所设置信息张贴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 负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 树 木、市政设施上以及 居民区等区域涂写、刻画、张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都 有权予 以制止,对其行为可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1第六条 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 内容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涉嫌买卖假发票的,移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三)涉嫌非法行医的,移送卫生部门依法查处; (四)涉嫌违反其他法律、 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对移送的案件,公安、 税务、 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处理完毕后 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城市管理部门。 第七条 在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信息中标明通信号码 的,县(区、 市)城市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和甄别核实后,报市 城市管理部门审核,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出具通知书并附有关证 据材料,通知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通信合同处理。 第八条 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应当对擅自涂写、 刻画、张贴在本单位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的信息, 及时进行清除和整饰。 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乱涂写、 乱刻画、 乱 张贴进行治理。 沿街商铺经营者应当保持店铺外立面的整洁,对乱涂写、 乱 刻画、乱张贴的信息,应当及时清除。 第九条 对组织或者利用乱涂写、 乱刻画、 乱张贴等形式发 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由城市管理部门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 得,并处以三万 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人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 物、 树木、 市政设施上涂写、 刻画、 张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 令 予以清除,并处以五 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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