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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996年6月25日唐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通过 经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于1996年10月 15日公布施行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其中 1项 行政许可规定 经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于2004年12 月1日公布施行 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于 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根据2011年12月31日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改 经2012年3月28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批准 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   — 1 —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和文物较多的县(市)区应当建 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的保护管 理、修缮维护、收购、奖励等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基本建设 投资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文物单位的业务收入,要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 充,全部用于发展文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资助我市发展文物 事业。但不得接受境外人士附带有损我国利益条件的捐赠。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有重要历 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不可移动文物,有计划地申 报该级人民政府核准公布为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尚未确定为保护单位的文物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制 定出保护措施。   — 2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 加强文物古迹的修缮工作。文物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 的原则,严格执行古建筑修缮工程技术规范。文物保护单位和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文物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 案,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后,在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准公布后,应 当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根据保护文 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周围划出一定 距离的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设 专门保护 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保护管 理。尚未设 专门保护 机构的,由 使用单位 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 有关单位负责, 或者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 并聘请文物保护员负 责保护。 从事文物保护的人员,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 给文物 保护员 证,负责 查禁危害文物的 违法行为。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不得兴建其他建 筑工程。 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报经原核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 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 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 开山采 石、打井挖渠、挖沙取土、毁林拓荒以及存放易燃易爆、易腐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唐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20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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