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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7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经2000年5月25日河北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于 2000年5月29日公布施行 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 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经2010年9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批准 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根据2011年 12月31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改 经2012年3 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批准 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 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河道、水库、灌渠、堤   — 1 —防、闸涵、分滞洪区、输水管道、排灌站、水电站、机井等水 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 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辖的水 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属 供水和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大型水利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 者委托主要受益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中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 理; (三)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或 受益村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或受影响地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2 —(五)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兴办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水利工程及其附 属设施的检查、观测和养护维修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完好; (三)执行水利工程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调度命 令; (四)在确保工程设施安全和功能发挥的情况下,开展多 种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五)做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 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更新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 的正常发挥。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确 保质量、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应当符 合水利建设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以及工 程方案,报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后,方可按照 基本建设程 序履行审批 手续。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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