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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 (2012年3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海南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3号公布 自2012年6 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的管理,提升旅 馆业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旅馆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 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旅馆业规划、建设、经营及 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 以间(套)夜或者小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 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度假村、旅社、饭店、招待 所、酒店式公寓、会所、宿营地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是本经济特区旅馆业的 1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省人民政府旅游 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 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食品监督、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负责有关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馆业行业协会是由旅馆业经营者自愿参加组成 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 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对旅馆 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和业务培训,为会员提 供旅游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行业服 务,并可接受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等级 评定等工作。 鼓励旅馆加入旅馆业行业协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 展改革、规划等其他部门,根据省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旅馆 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 旅馆业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馆业发展规划。 2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 展改革、规划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批准或者核准前书面征求 旅馆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日内,提出 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营旅馆的,应当依法取得治安、消防、卫生等 有关行政许可,办理营业执照,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施行之前已依法核准经营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3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 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将本行政区域 内新建、改建、扩建旅馆的 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 门报告。 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 系统,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住宿供 需和 相关管理信息。 旅馆应当按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 门的要求,定 期报送客房规模、出租率、房价等信息。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旅馆经营者保守商业 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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