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 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 作,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置 的市、镇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 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 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建监察 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15 10 15 20  依法成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具体负责城建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 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 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 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 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 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 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 的。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 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不按照规定 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 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 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 施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25 10 15 20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 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园林 绿化设施的。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 用设施的。   对其他违反城建管理的行为,城建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城建 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 托,依法实 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 佩戴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 示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统一 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 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 权询问当事 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 令当事 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取拆除等措施。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 造成损害的行 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 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 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 华人 35 10 15 20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2010-07-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2010-07-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2010-07-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2010-07-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5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