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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章 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四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1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 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 合同管理。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 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 好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 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 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土地,除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外,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农民依法开垦的土地耕作 5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 2 ——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纳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管理。 第六条 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由农户无偿使用,尚未造林 绿化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该农户绿化。承包到户的责 任山,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原来纳入承包耕地管理的地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后,应当 办理有关手续,确认林地承包权,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 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 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负责 人与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 (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耕地 (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发包方未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3个月内补签;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 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第九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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