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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6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清洁、优美、 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 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南澳县的县城,中心镇人 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 景旅游区等城市化管理地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3-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 作。 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其他区域由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 强制措施。 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房管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 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 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所需的资金。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 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 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电视、新 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 公共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 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4-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 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公 共设施,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聘 请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 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 人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 复举报人。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 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公共场所的容貌,必须符合城 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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