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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准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 的决议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渡运安全管 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58- 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 (1994年5月10日淮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6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渡运活动及其安全管理。 第三条.渡运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 则,保障渡运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运 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渡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或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 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渡口设置应本着有利安全的原则,选择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 视野开阔、不影响港口码头作业并远离化学危险品生产、堆放和工业、公用事业取水 的场所。 渡口应有码头、道路及必要的渡运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专门管理人员,并在码 头明显处设立渡口公示牌。 59.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200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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