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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 (2003年8月28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3年 9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备 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一)制定规章的,应当报送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包括 规章的电子文本)和说明。 (二)修改规章的,应当报送备案报告、修改决定、修改后 的规章文本(包括规章的电子文本)和说明。 (三)废止规章的,应当报送备案报告、废止决定和说明。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制定和修改规 章的,一式十份;废止规章的,一式五份。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备案规章的接 收、登记和存档。  第五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修 改或者废止,或者由市人大常分会依法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和本市的地方性 法规规定的; (三)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 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认为规章有本规定第五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以及公民认为规章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 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要求 后七日内,分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要求后三十日 内,对有关规章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 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同时对有关规章进 行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有关 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后二十日内汇总提出审查意见,向主任会 议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建议 后十五日内进行研究,认为规章可能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 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备案规章后,认 为规章可能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主任会议 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处 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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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2003-09-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2003-09-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2003-09-2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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