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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审定与引进 第四章 种苗生产 第五章 种苗经营 第六章 种苗质量 第七章 种苗行政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 苗生产、 经营、 使用行为,促进林木种苗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 1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林木 品种选育、 引进,林木种苗生产、 经营、 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 包括乔木、 灌木、 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的籽粒、 果实和根、 茎、 苗 、 芽、叶等。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林木种苗管理机 构负责。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实施林木种苗工程 , 把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 生产、 使用、 推广、 更新,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建设,林木种苗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列入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研究、 开发、 经营和推广林木种苗优 良品种和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 , 发展林木种苗产业。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 立林木种苗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 、 审定、 使用和推广,林木新品种引进与试验示范、 种苗检验、 种 苗信息网络建设等。 2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建立林木种苗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林木种子结实歉 年时的造林需要。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条 自治区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和破坏。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下列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 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一)珍 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优 树、优良林 分和优良种源; (三) 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 他具有特殊 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 并公告。 第八条 自治区定 期进行林木种质资源 普查或者专项 调查, 有计划地 收集、整理、鉴定、登记、 保存、交流和利用林木种质资 源,建立林木种质资源 数据库,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 资源目录。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 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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