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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8月2日内蒙 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结合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必须遵守、 维护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根本的 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 开展工作。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 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各族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 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工会要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各族 职工中开展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教育,民主与法制、 纪律、 职业道德教育以及科学、 文化、 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素 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工会应当对各族职工进行民族政策的教育,加强民族团结 维护祖国统一。注意培养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职工,充分发 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章 工会组织 2第五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团 体均应依法建立工会。 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 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 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主席一人 , 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 人的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苏木乡镇、城市街道应当建立与其相 适应的工会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工会联合会。 对未建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应当督促、指导并帮助建立 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工会各级组织 按照民主集中制 原则建立;各级工 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在多民 族职工的地区和单位,其组成人员要有一定 名额的蒙古族和其 他少数民族成员。 上级工会组织 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七条 新建的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应当在组建 后 六个月内成立工会组织。 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阻挠和 限制。 第八条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 没有终止或者事业单位和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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