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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保护条例 (2002年3月8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30日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 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除国有、集体所 有制经济以外的各种经济成份。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例。— 2 —第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享有同等 地位。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扶 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非公有制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 奖励。 第八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从事下列投资 、 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扶贫型、科技型、开发型、资源综合利用型、 农副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等企业;   (二)承包、租赁、兼并和参股、控投、购买国有及集体 企业资产;   (三)承包、租赁荒山、荒坡及山塘、水库进行开发;   (四)投资水电、矿产、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项目开发;   (五)投资房地产、集贸市场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3 —  (六)生产加工旅游商品、民族工艺品和特色食品;   (七)发展地方名优产品和中草药;   (八)开办商品流通、运输、典当业和其他中介服务业;   (九)从事饮食、文化 娱乐服务行业;   (十)开办 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等公益事业;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 允许开办、经营的行业和商品。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引 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引进资 金开发水、电、 路等基 础设施建设的单位 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 失业人员、 机 关分流人员、 复退军人、离退休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 营活动。   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 国家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其 离职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 理。   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到企业入股 。   农 村人口进入城镇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的,保 留其承包 土地的使用权, 允许依法有 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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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2002-07-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2002-07-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2002-07-30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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