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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 (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7月27日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 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口岸的开放与关闭 第三章 口岸的检查检验 第四章 口岸的集疏运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及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口岸综合管理,协调各口岸单位的工作,确 1保口岸安全畅通,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 供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口岸从事交通运输、检查检验、 对外贸易、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仓储转运、涉外服务、公证 鉴定、对外索赔、装卸理货、宣传接待及出入境等活动的所有 单位(简称口岸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及口岸所在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 人民政府授权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口岸综合管理工作 。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口岸开放规划和计划,组织验收 和审查上报口岸开放与关闭,办理报批外国籍交通运输工具临 时进出非开放口岸事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辟国际客运、货 运航线;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上报口岸检查检验机关人员编制及 其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事宜,检查督促辖区口岸配套设施建设和 改造; 2 (四)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 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 及检查、检验、检疫等; (五)主持平衡辖区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组织协调口岸单位 共同做好口岸集疏运和出入境旅客接送工作; (六)协调处理或者裁决口岸单位 之间发生的影响口岸正常 运转的争议; (七)组织口岸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涉外政 策、纪律和国家 安全教育; (八)查处 违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 查处口岸 重大涉外事件; (九)组织口岸单位开展共建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 (十)人民政府授 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口岸单位 应当遵纪守法, 密切配合,自 觉接受口岸 综合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口岸的开放与关闭 第六条 口岸开放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口岸开放规划与 计划有 步骤地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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