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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证提起 第三章听证主体 第四章听证会程序 第五章听证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 称常委会)的听证活动,促进常委会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 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委 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举行听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决定并组织听证会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特 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统称为听证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听证,是指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 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 序,以听证会的形式收集信息、听取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听证人,是指出席听证会的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章听证提起 第六条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立法或者其他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二)涉及对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对公共利益 有影响的; (三)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之间出现 较大意见分歧的;-3-(四)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和个人可以向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提出举行听证会 的建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后,决定 是否举行听证会,或者提出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 任会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和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举行听证会的动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举行听证会,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 并提出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听证会,由主任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合举行听证会的,由联合举行听 证会的机构共同决定。 主任会议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特定问题调 查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第三章听证主体 第九条举行听证会,听证机构应当确定二至五名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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