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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01年7月19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 往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市 外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 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无偿捐资,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及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市兴办企业,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显著的; (三)为本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 训管理人员作出重大贡献的,或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3-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本市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引进和培养人才, 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作出重大 贡献的; (五)为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对外友好关系发挥 重要作用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本市有重大贡献的。 前款所列条件需要具体化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推荐授予 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 第四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推荐单位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被推荐人属华侨、 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申报;属台 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申报;属其他市外人士的, 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部门收到申报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决定。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 三十日前将有关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4-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对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 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 式,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 第六条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列席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考察观光活动; (三)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并享受贵宾礼遇; (四)在本市短期停留期间,有关部门在食宿、交通、就医 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进出汕头口岸时,享受贵宾礼遇,各查验单位优先办 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 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涉及荣誉市民的案件 之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 台湾事务部门通报,并将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荣誉市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刑事追究的, 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 号。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 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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