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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年1月12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 5件地方性 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 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 议案》修改 根据 2001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 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范围及权属 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资产 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 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 济组织)是指乡、村、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 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为集 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资产 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村 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确 保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受侵犯; (二)指导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 2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 确认、产权界定、登记; (四)确认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单位中存在的资产份额, 并监督使用; (五)审计和监督集体资产结存、运用情况; (六)审计有集体资产的单位的财务情况; (七)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案件; (八)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范围及权属 第七条 集体资产范围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水面、滩涂等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投劳(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 工,下同)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兼并或投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 资产;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入股或者与其他经济组 织联营,按照协议、章程规定应占有的资产; (五)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的资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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