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4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 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 《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 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需 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 规的事项。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 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 2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各族人民意志,保障 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 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提出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决定。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编制 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及其在执行过程中的调整情 况,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1-06-0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1-06-0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1-06-0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1-06-0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5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