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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 (200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制定 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自 2001年7月1日起施 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的程序,做好代表 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 间之前提出。 代表在提议案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第三条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 1 ─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 (二)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 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需要解决的问题及 解决问题的方案,签署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姓名,并用会议秘 书处统一印制的议案用纸书写。 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或者法 规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 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 中提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六条 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 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可以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二)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 ─ 2 ─(三)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议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查 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须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进行审议。经 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应当印发给大会会议。 对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主席团应当同时提 出议案决议或者决定的草案,提请大会各代表团审议。 第八条 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经各代表团审议 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相应的决议或 者决定。 经各代表团审议,认为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需要 再作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同意 , 可以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 代表议案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 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九条 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 , 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 作机构应当在大会会议闭会后两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处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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