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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2001年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就业调控 第三章 就业登记与培训 第四章 就业保障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劳动力资源,促进居民就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居民,是指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劳 动能力的深圳市常住户籍或者蓝印户藉人员。 本条例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在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事业 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录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条 特区实行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居民自 主择业的原则。   第四条 居民就业实行就业登记制度、职业需求预测制 度、就业预备制度、居民按比例就业和以工代赈制度。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 居民就业计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居民就业的 产业政策,增加就业岗位。   第六条 市、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 是居民就业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政府计划、统计、人 事、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居民 就业中的重大问题。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 门组成。 第二章 就业调控 2第八条 市劳动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 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制度,定期公布职业需求预测情况。市政府 应当根据职业需求预测情况,制定和调整居民就业政策。 职业需求预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劳动力(包括居民和外来人员)的数量、分 布、结构、素质和变化趋势;   (二)就业岗位分布和发展趋势;    (三)用人单位岗位空缺和用人需求情况;   (四)职业教育情况;   (五)就业状况调查分析;   (六)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第九条 市劳动部门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确定居民失 业率预警线。居民失业率超过预警线时,市政府应当及时调整 就业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十条 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单位向市政府计划行政部 门申请立项时,投资计划项目分析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新增 加就业岗位的预测报告。   立项批准后,市政府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 况送交市劳动部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与劳动力 供求状况,制定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确定和调整居民按比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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