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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0年12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2日山东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初步审查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批   第六章 决算的审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确保 — 1 —预算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 委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 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 员会)负责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 行初步审查,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 级预算的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 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监督 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负责审核 、 监督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   市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 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预算的审批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 的原则。 — 2 —  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市人民政府及市 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初步审查   第六条 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 赤字。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与国内生产总值的 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 列;不应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列入预算;不得将上年的非正 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统 筹兼顾,确保重点,保证政府履行职能和社会公共支出的基本需 要。   市级预算应当设置预备费。预备费按照当年预算支出额的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 规定,及时下达编制预算草案的指示。市财政部门应当部署编 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协调、平衡和审核市级各部门、各单 位预算收支计划,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完成市级预算草案的编制 工作。   国税、地税等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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