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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 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 1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 委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监督省级预算的执行 ; 审查、批准省级预算的变更方案;审查、批准省级决算;撤销 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 员会)负责对省级预算初步方案、草案、省级预算变更方案草 案、省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 的执行,办理预算审批监督方面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负责编制省级预 算、决算草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级预算变更方案、决算及 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工作报告。 省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及其所属 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做到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 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 、 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省审计部门负责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省级各预算部门、 2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预算的审查监督,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 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应当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 决议,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 变。 第六条 省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 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实行部门预算;合理确定公共支出 范围,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健全、完善转 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全省资源的优化 配置和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省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或者省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检举、揭发 和控告。检举、揭发和控告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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