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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公报2000.11 贵州省献血条例 (2000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 作。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 要与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 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 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 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 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当做好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和献血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科学知识教育。 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输血等活动 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献血与用血 第三条全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 第六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 愿献血。 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及卫生工作者率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 无偿献血,为树立社会新凤风尚作表率。 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献血计 第七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 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 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 康适龄公民无偿献血。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确保血液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 质量及用血安全。 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献血办公室具体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计划的实施及献血 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每次献血可以 111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公报2000.11 享受3天休假,有关单位可以给予误餐、 献血的; 交通费等补贴。 (三)亲友、同事在3个月内互助献 第八条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 血的。 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 从交纳用血互助金之日起超过1年未 血制度。 办理退还手续的,不再退还,用于发展献 第九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应当交付 血事业。 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 第十二条互助献血者,由当地献血 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办公室发给互助献血证明;被援助对象凭 行。 证免交互助献血者所献血液量的50%成本 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照所 费用,临床用血量超过互助献血量的部 献血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累计献血 分,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成本费 400毫升以上的可以终身无限量免费享用 用。 所需血液。 第十三条享受优惠用血者需要用血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临床 时,凭有关献血证明、身份证、能证实其 用血时,仍然可以按照所献血量免费用 亲属关系的证件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 血。 室办理优惠用血手续。凭优惠用血证明减 第十条本人适龄健康和有适龄健康 免用血成本费用。 家庭成员均未献血的,临床需要用血时, 异地用血者,持以上证件及用血交费 动员亲友、同事互助献血;如果无互助献 票据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按照有关 血的,除交付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成本费用 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外,当地献血办公室可以收取成本费2倍 第十四条急救病人需要用血的,医 的用血互助金。 疗机构应当先用血,5日内按照本条例第 用血互助金由献血办公室管理,专户 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补 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办法由省人 办用血手续。 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 第十一条应当献血而未献血的公民 临床,不得买卖。 用血并交纳用血互助金后,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 之一的,退还所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单位在半年内完成上-年献血 禁止以伪造、涂改等非法手段获取和 计划的; 使用无偿献血证和互助献血证明。 (二)配偶、子女、父母在6个月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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