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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执行就可以了。根据委员的这一意见,建议删去该条第三款中的“需经批准该项 自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规定,将本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后,由施工单位清理场地·恢复植被”,作为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对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从事导游的,不仅要有取得相关导游资格 证件的规定,还应规定要尊重游客,文明服务,提高导游质量的内容。因此建议将条例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修改为:“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从事导游的,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导游证 件,文明服务。禁止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提高导游价格,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个 别文字修改和技术性处理。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3号)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26日 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 保护管理规定 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以下称纪念地)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了 加强对纪念地的保护,发挥纪念地爱国主义教育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 22- 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纪念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纪念地的保护内容,是指位于刘公岛以及威海湾南北两岸的北 洋海军和甲午战争纪念建筑物及遗址。 纪念地的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作出标志说明, 纪念地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文物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省文 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规划部门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威海市(以下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纪念地的保护。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纪念地保护管理的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 市人民政府负责文物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纪念地保护 与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林业、旅游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部 门,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纪念地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 护纪念地的纪念建筑物、遗址。 第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举办多种形式的教育、展 览活动·发挥纪念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第六条省、市人民政府对在纪念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在纪念地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进行其他 工程建设或者对纪念地的纪念建筑物、遗址进行迁移、拆除的,必须依照文物保护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风格都不得破坏纪念地的环境风貌。 第九条禁止破坏性使用纪念地的纪念建筑物、遗址。 使用纪念地的纪念建筑物的单位,应当与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承 担保养、维修义务;无力保养、维修的,应当将纪念建筑物无偿移交市文物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缴纳维护费,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保养、维修。 第十条使用单位不得将纪念地的纪念建筑物出租。因特殊需要将纪念建筑物的附 属物出租或者辟为经营场所的,必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纪念建筑物的附属物出租方、必须根据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承担保养、维修义 务;拒绝保养、维修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保养、维修,所需费用由出租方承 担。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未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对承租的附属物不得进行添建、 改建、装修、不得在内外墙壁书写商品信息和店堂告示。 第十一条在纪念地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经营摊位和建设商业网点。在纪念地建 设控制地带内设置经营摊位和建设商业网点,应当由城建部门会同文物、工商行政管理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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