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 (2000年3月24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海南省第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0 年7月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乡村道路建设 第三章 乡村道路养护 第四章 乡村道路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自治区域乡村道路的建设和管理,改 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境内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道路包括乡级公路和村级道路。 本条例所称乡级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是指按照国家规 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 定的连接乡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能行驶汽车的道路。 本条例所称的村级道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 外的农村其他道路。 本条例中所称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是指乡村道路的涵 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安全设 施、养护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建设纳入自治县的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集体或者个人依法建设、养护乡村道 路。 第五条 自治县交通部门是乡道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3乡道的管理工作,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乡道建 设规划,协调乡镇之间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村级道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 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的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附属设 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自治县境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 护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侵占、损坏乡村道 路、道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 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爱护乡村道路、道路附属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乡村道路建设 第八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编制乡村道路建设规 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 乡村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文物古迹保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2000-07-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2000-07-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2000-07-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2000-07-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5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