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 (2000年6月29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章的审查和 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广东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以珠 海市人民政府令公布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规定、办法 、 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报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正式文本 和制定说明各十五份。规章制定说明应当包括规章的制定依据 、 - 1 -程序、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备案规章、 规章审查要求和建议的收文、存档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规章的备案审查工 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协助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八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规章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 抵触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的; (四)其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 第九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章提出审查意 见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规章进 行审查。 第十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斗门县和香洲区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 查的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审查的要 求,对规章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 - 2 -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规章审查建 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可以根据审查建议对规章进行 审查。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需要征 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十五 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规章有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委派人员 或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可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召开联合 审查会议;审查后,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同 意,以法制委员会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在两个月内答复 , 提出对有关规章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有本 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市人民政府应当修正而不修正的,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 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关于撤 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 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关于撤销市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2000-07-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2000-07-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2000-07-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2000-07-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5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