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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2000年6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 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 周岁到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为适龄公民)自愿献 血。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 血。动员患者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成员互助献 血。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审定、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 献血工作所需经费,统一规划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 献血工作,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献血与用血总量的基本平衡。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按计划参加献血; 1 PDF文本增加题注为:“2000年6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5 10 15 20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按计划组织参加献血。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履 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无偿献血;   (二)根据当地用血需求情况;拟定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下达公民献血年度计划;   (三)组织、调配血源;   (四)管理和发放《无偿献血证》;   (五)管理和审批医疗用血。   第六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 血工作,依法查处采血、供血、用血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 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 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献血的社会公 益性宣传。   第八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 公益性组织。属于财政拨 补事业费的单位,由人民政府按 照有 关规定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设置血站或中心血库,必须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省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25 10 15 20  第九条 血站对参与献血公民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免费进 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标准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 集血液。   公民献血一般为每次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两 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献血公民由献血办公 室发给《无偿献血证》。有 工作单位的献血者由所在单位适当发 给餐饮、交通补贴,其他 献血者由采血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 程和制度,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采集血 液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   血站或中心血库对供血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应 及时供应,不得延误。   采血、供血车按特种车辆的有关规定免交公路通行费。   第十二条 地处边远的医疗机构,遇到危重病人或重大救 援任务,且当地无血站(中心血库)及时供血,可以临时采集 血液,但必须进行检测,达到质量标准方能使用。采集的血液 数量应于十日内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采 血。严禁雇佣、诱骗、强迫他人献血。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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