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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办法 (2000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1日海南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3号公布 自2000年6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 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 培训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 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2施。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 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 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 个人,在本省举办或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以下 统称为职业教育机构)。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华侨 和外国投资者以合作形式举办各类职业教育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学用地、师资、教育信息、校办产 业的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 公办职业学校,经批准可以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 第六条 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符合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 设立、变更和终止职业教育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 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注销手续。 第七条 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业教育,可以根 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委托 职业教育机构办学。 联合办学或委托办学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经费、师资3设施、专业设置、教学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 职业教育应当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 要,改革办学体制,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高等职业教 育,促进初、中、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 培训,建立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和 制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中等职业教育结构, 优化资源配置,合理扩大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 引导初中毕业 生报考职业教育学校,促 使中等职业教育与 普通 高中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省统筹规划,通过合理配置 现有教育资源和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 采取多种形式 从普通高中毕业 生、中等 职业学校毕业 生以及具有同等学 历的人员中 招生。 高等职业学校专 科毕业生,经过 一定的选拔程序,可以进 入高等职业学校或 普通高等学校的本 科阶段继续学习。 第十一条 普通中学可以开设与当地 生产有关的实用 技术 课,对学 生进行实用 生产知识教育;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初等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 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本省产业发展 战略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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