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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穿洞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0年3月24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7日贵 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 准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 区)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本县经济 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区是集喀斯特峰林、峰丛、峡 谷、溶洞、湖泊及地下河系统等自然形态景观和洞寨、少数民 族风情、民间艺术等人文景观为一体的重要风景名胜区,由穿— 2 —洞景区、大河景区、黄家湾景区及相关景点组成。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风景区所辖的范围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在风景区内进行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风景区保护、开发与建设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和管理应遵循严格保护,合理开发 , 统一管理,永续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管 理工作,依法对风景区实施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 照职责协助做好工作。   第七条 对风景区保护、建设和开发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保护与开发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 设置风景区永久性界桩,标明界区,设置与环境协调的入口标 志。   第九条 各个景区的奇峰异石、古树名木、天然林区、重 要地质构造、少数民族文化遗存和传统民居,应建立档案,悬— 3 —挂保护标志,严格管理。   第十条 在风景区禁止下 列行为:   (一) 侵占土地、违章建筑;   (二) 毁林毁草开荒、乱砍滥伐;   (三) 盗伐、毁损古树名木, 采挖珍稀物种;   ( 四)污损、毁坏文物;   ( 五)敲毁喀斯特溶洞 沉积物或毁损人文景观 ;   (六) 猎捕、伤害野生动物和栖息动物;   ( 七)炸鱼、电鱼、毒鱼;   ( 八)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 废气、废水、废渣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品;   (九)在景 物上刻划、涂写;   (十) 放火烧荒,乱丢烟头;   (十一) 破坏、毁损风景区 公共、安全设施或 者擅自移动、 毁坏风景区标志、界桩 ;   (十二)其他 破坏景观和 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风景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 山、采石、挖砂、取土、烧窑;   (二)围 填堵塞水源、湖泊、河 道、滩涂;   (三) 采挖苗木、 花草、药材;   ( 四)燃放篝火、野炊、野灶;   ( 五)设置、 张贴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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