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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发展保护条例 (2000年1月23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本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指除国有经济 、 集体经济以外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组成部分,其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和参与市场竞争中享有与国 有经济、集体经济主体同等的权利和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扶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的发展。除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外,个体 经济、私营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 展速度,不限经营规模。— 2 —对本县经济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 体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申请从事限制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具备相应条例的,应予以批准。 第七条 引导、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依法租赁、 承包、兼并和购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允许在国有企业、集 体企业内参股、控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承包农村山 林、水面、非耕地开发、兴办绿色产业。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依法兴办教 育、医疗卫生、科学文化、环保、旅游等公益事业。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下岗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 员从事个体经济、兴办私营企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开发型、科技型的项目和 农村兴办绿色产业。凡经批准,离职期间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济、到私 营企业就业,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毕业生档案,计算工龄。 非本县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县从事个体经济、到私营 企业就业,与本县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修建集贸— 3 —市场及其设施,谁投资谁受益。 第十三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申请 使用国有土地投 资兴办 各类市场及其设施,开办工业、农产品 加工业等生产场 所,土地转让金优惠30%。 第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 认定的从事扶 贫型、科技型、开发 型项目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可以 先开展生产活动,产 品投放市场时再办理工商 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 贩运除国家 明令禁运的 生产原料和产品,任何部门不得非法设 卡检查,不得 借故重复 收取同类税费。 第十六条 凡申办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生产经营有关 手续 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 收到申请 书之日起 10日内,对符合条例的,予以批准并办理有关 手续;对不予 办理的,应 书面说明原因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凡在本县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活动的非本 县户籍人员可以申请 落户,公 安部门应予办理 正式户口或临时 户口。对持 临时户口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按常 住人 口管理,不得 收取暂住费。 第十八条 非本县农村户 口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业人 员,连续在本县行政 区域内生产经营 半年以上的;本县农村户 口人员到县 城规划区内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居住一年以 上的,可申请办理本县 城镇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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