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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议的提出 第三章 建议的交办 第四章 建议的办理 第五章 建议办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 ─ 1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 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的书面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 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 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新闻单位应当做好代表建议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 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 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 2 ─第六条 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文字清楚, 有具体意见和要求。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一事一案 。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公民隐私、公民申诉和群众请代 表转交的信件,不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第三章 建议的交办 第八条 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登记,在市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代 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凡 在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答复 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交市人民政 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 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 办理。 涉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 机关、组织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 表工作机构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涉及市人民政府两个以 上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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