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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中的第十八条了一款,即第二款“公民无偿献血后,有关部门可给予不同形式的适当 效励。” 六、关于法规的名称问斯 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将条例改为实施办法,修改时我们认为条例中调整的内容,例如 在用血方面是根据本省实际规定的,不完全是实施性立法,有自主性的条款,癫以名称仍 用条例为宜。 七、关于处舞河是 根糖委员的意见,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改。 另外,在结构、文字上也作了一些谢整和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草案,请予以审议。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 月 30 日审议通 过了《山西常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现予公,自 2000年1月 1 日起施行。 山西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 年 11 月 30 日 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1999 年11 月 30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会策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集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民营科技企 业行为,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集二集本余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按照自 筹费金、自恶组合、自主经营、自负致亏原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包播实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的科技企 业和国有企业事业等组创办的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28- 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科技事业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力量,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 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科技 企业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主娶职 责是: (一)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 (二)负资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复核; (三)负费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人员培训、信息咨询: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付的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综合管理和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财政、经贸、劳动、人事、教育、公安等部门应 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 (二)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性收人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额占年总营业额的50%以上或技术 性收人占年总营业额的20%以上,: (四)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第八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每年复核一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在工商执照年检后30°日内,到原认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资 格复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第十条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终止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原认定的科学技 术行政部门重新认定、备案。 第十条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投资决策、生产经营、机构设置、劳动用工、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申谱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三)依照国家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境外投资权或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 点: (四)依照国家规定从境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设备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五)与其他经济组织互相参股、联营、合并、兼并: (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避: (七)申请发行债券或股票: (八)拒绝各种乱摊派、乱罚款和不合法收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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