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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补选办法 (1999年11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及时补选出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 时反映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使该选区或者选举单 位的权益不受影响,保持人民代表大会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 故出缺,应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本办法只限补选个别出缺的代表。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而出缺的, 可以补选: (一)代表死亡的; (二)代表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1(三)代表被依法罢免的; (四)代表辞去职务被接受的; (五)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六)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七)代表因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 在换届选举时未能选足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属于出缺,不 在补选之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补 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 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 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大会 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 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由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三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 选人。 第五条 各选区选民补选县级和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选 2民十人以上提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 选人。补选工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乡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工作,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 织。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征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同意。 第六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填写推荐表,写明推荐理 由。推荐者应向选民、代表或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介绍 候选人的情况。 第七条 补选出缺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同应选代表 的名额相等。 第八条 补选县级和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选区 经补选代表后,代表不应超过三名。 第九条 补选县级和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 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加以补正,并在选举 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 第十条 补选县级和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选举 日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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