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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 南 省 企 业 集 体 合 同 条 例 (1999年9月24日 河 南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集 体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三 章   集 体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和 终 止 第 四 章   集 体 合 同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五 章   集 体 合 同 争 议 的 处 理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2 -保 护 职 工 和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规 范 集 体 合 同 双 方 行- 3 -为 ,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 促 进 企 业 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各 类 企 业 。 第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 集 体 合 同 是 企 业 职 工 方 与 企 业 方 就 劳 动 条 件 、 劳 动 报 酬 等 事 项 , 通 过 集 体 协 商 订 立 的 书 面 协 议 。 依 法 订 立 的 集 体 合 同 对 企 业 和 企 业 全 体 职 工 具 有 约 束 力 。 第 四 条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合 作 、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集 体 合 同 的 审 查 、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工 会 和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集 体 合 同 的 签 订 和 履 行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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