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 1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保护条例 (1999年3月8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30日贵州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9年8月27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一条 为促进本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除国家、集体所有 制经济以外的经济成分,包括个体、私营经济,港澳台、外商 独资经济等。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非公有制经济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与国有、集体所有制经 济具有同等的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不得侵犯其合 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保护、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正确处理好依法监督管理与发展、 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制定年度计划和建立工作目标 责任制。 第六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个体 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业和经营 的商品外,均可从事生产经营,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 , 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 第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享有并承担《贵州省个体工商 户私营企业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 3 —时享有民族自治地方可放宽办证、办照条件的权利。 第八条 县和乡(镇)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导 , 协调、处理、监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绩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用地 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以在城镇、集镇规划范围内依法申请 用地,投资兴办各类市场。新建市场按规定应征收的费用减半 收取。进入新办市场经营的个体户, 免收6个月的工商管理费 。 第十一条 鼓励、 支持兴办扶贫项目。从事 扶贫型、生产 型、科技型、开发型的非公有制经济,可 先开展生产经营 活动, 待产品投入市场时办理 登记注册。 经批准,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从事 扶贫型、生产 型、科 技型、开发型的项目;离职期间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 使用国有 土地从事工业、 农 产品加工业的分 别优惠10%-20%、30%-40%的土地出让 金,国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从快办理 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 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安排 适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1999-08-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1999-08-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1999-08-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1999-08-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5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