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9年7月23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9年8 月2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 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 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 (镇)、村负责本级农村 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组织。 尚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分别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 构和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1 第三条 市、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对有关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 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投入劳务形成的水利、电力、 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 育等福利公益设施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机械、交通运输等生产设 备和工具;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投入劳务兴办的企业的资产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 合资、合作等经济组织中占有的资产 ;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持有的股票、债券 等有价证券; 2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除国家依法征用和合法的产权交易外 ,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私分农村集体资产。 第七条 市、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 ,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产权界定和资产 评估等项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成员 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 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 效行使 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权、决 策权。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 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讨 论通过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 ; (二)制定和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 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保 值增值;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08-2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08-2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08-2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08-2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5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