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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1999年8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 称省人大常委会 )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的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请省人大常 委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的重大措施; (二)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方案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中长 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及省2本级决算; (四)推进依法治省、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部 署; (五)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民政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 (六)人口发展、土地管理、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八)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 而报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九)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 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 施的申请许可;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需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 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省 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需 要提请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 委会提出报告: (一)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全省和省本级预3算执行情况; (二)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 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程项目、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及对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建设情况 ; (五)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 机构的设置和变更; (六)市县级行政区域的设立、 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七)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工作机构和 洋 浦开发区审判机关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 撤销; (八)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和 洋浦开发区检察机关的设立、 变更、撤销; (九)与国外建立省级友好关系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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