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 (199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公民进行的各级各 类教育,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少数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少数民族教育,推进少数民族教育的 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和少数民族的 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其区域内少数民 族教育的主管部门,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 — 1 —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对贯彻执 行本条例负有检查、指导、协调和督促的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者安排 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第六条 设立、合并或者撤销少数民族学校(班),必须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各市(州)、县(市、区)可以根据学生(幼儿)中少数 民族学生(幼儿)所占的比例,设置少数民族中学、少数民族 小学和少数民族幼儿园或者民族联合中学、民族联合小学和民 族联合幼儿园,也可以在中学、小学和幼儿园中附设少数民族 班。 具体比例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研究确定。 第七条 少数民族学校的行政领导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 。 其中,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主要行政领导由少数 民族人员担任。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少数民族学校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单独设立的少数民族完全中学、少数民族高中和县(市、 区)仅有一所的少数民族初中,由县(市、区)管理;其他的 少数民族初中,以县(市、区)为主,由县(市、区)和所在 乡(镇)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小学可以跨村联办,由所在乡 — 2 —(镇)管理;跨乡(镇)设立的少数民族中心小学,由县(市 、 区)管理,负责对所辖少数民族小学的业务指导等工作。在回 族聚居区,应当设立回族幼儿园。 少数民族居住分散、生源不足的,可以集中办学,设立以 寄宿为主并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少数民族中学、少数民族小学, 跨行政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 第九条 对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流入 地居住的少数民族少年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其 在流入地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流入地教育行政部 门和少数民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和接收其入 学。 第十条 实行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加授汉语言文字或者汉语 言文字授课加授本民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双语教学”)的 少数民族学校,可以适当 延长学制。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学校应当推 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学校应当重视少数民族的 优秀文化传统 教育, 提倡开设具有少数民族 特色的课程,开展具有少数民族 特色的各种活动,增进学生对本民族的 认识与了解,促进少数 民族文 化艺术和传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学校的少数民族 毕业生, 报考上一级学 校,可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答卷,也可以用汉语言文字 答卷。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1998-11-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1998-11-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1998-11-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1998-11-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5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