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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1日海南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号公布 1998年12 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依法 开展活动,发挥科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 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省、市、县、自治县建立科协。 省科协由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 (以下简称科技团体 ) 和市、县、自治县科协组成。 市、县、自治县科协由其所属科技团体和基层科协组成。 第四条 县级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科协所属 科技团体可以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 基层科协或者科普协会,并支持其开展工作和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的基层科协或者科普协 会是所在市、县、自治县科协的基层组织。 农村可以根据农民自愿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村各类专业技 术协会或者研究会。县、自治县、乡镇科协应当对其开展工作 和活动进行指导。 第六条 科协所属科技团体的设立、撤销、变更,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协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 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八条 科协可以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 规的制定工作,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方案论证。 第九条 科协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科学技术的有关工作,可 以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的科学论 证和技术咨询,对科学技术事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意 见和建议。 第十条 科协可以接受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委托,组 织相关专家学者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与修改等事务。 第十一条 科协组织所属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 交流,弘扬创新精神,提高学术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 进学科发展,并参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 科协依法开展同国内外民间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扩大同 境外科学技术组织、学术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科协积极组织所属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开展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技咨询活动,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科协协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在 青少年中开展适合其特 点的活动,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科技 文化素质,培养科技后备 人才。 第十三条 科协建立并巩固农村科普网络,指导农村成立 各类专业技术协会或者研究会,组织科技工作者 深入农村,普 及农业知识,传播 先进适用技术。 科协可以组织科技工作者建立农村科技 示范基地,培育、 引进和推广优良种苗 ,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促进 我省农业产 业升级。 科协可以建立农村科学技术培训 站(点),对农民进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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