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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0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经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于1998 年11月1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凡涉及档案工作的,均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政治、军事、 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 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 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列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的落   — 1 —实,逐步完善各级各类档案馆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 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 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形成部门收 集立卷,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 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将 其据为己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市、县(市,区)直属单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 销; (三)列入市、县(市、区)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 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辖区内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 (五)其他应当提供信息的情况。 第八条 市、县(市、区)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 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在 竣工验收、成 果鉴定时,应当由专业 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组   — 2 —织验收,验收不合 格的须在规定 期限内按要求收集、 补充、整 理完毕。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档案馆收集 范围的,在 竣工验收、成 果鉴定时,应当有 相关档案馆人员 参加。 各单位的建设工 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和重 要设备 开箱等项目 验收、鉴定时,应当有本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人员 参加。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 综合档案馆收集 范围的,自档案形成之日 起 满十年,向市 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市、区) 综合档案馆收集 范围的,自档案 形成之日 起满五年,向县(市、区) 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 范围的,自项目鉴定结束之日 起一年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需要提前或者推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批准。 第十条 各单位在向 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 同时移 交检索工具以及本单位的 编研材料、 报刊等资料。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 有控股企业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非国家所有组织的档案归 该组织所有,国家 另有规定的 除 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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