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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时间的决定 (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天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三年的规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我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于1999年6 月底以前完成换届选举。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了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9日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 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破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 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 度。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 用的方针。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规模化开采。 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 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 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 人民政府给予奖。 第六条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的监督管理。 省、地(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 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 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和勘查许可证 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的,被委托勘查 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作勘查或部分使用地方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的,合同约 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九条探矿权申请人取得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符合国家规定; (二)勘查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的勘查项目相符的勘查资格; (三)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有完成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 (五)有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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