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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其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 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 例的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诉讼。 第六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 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 2 —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 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 关部门申诉、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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