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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8年1月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其在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实施科教兴晋战略,促进科学 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 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是指省科学技术协会、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企业、事 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 第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 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面向经济建设,开展科学技术的 普及与推广,提高全民科学技术素质,加强科学技术人才的培 养,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服务。 1 第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科协及所属学会(含协会、 研究会,下同)的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科协开展工作和活动,保障其 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应为科协、 学会开展活动提供必 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省、 市(地)、 县(市、 区)应建立科协。 省科协由 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协组成 ;市(地)科协由市(地)级学会 和县(市、 区)科协组成 ;县(市、 区)科协由县(市、 区)级学 会和基层科协组成。 县级以上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进 行管理。 第八条 科协所属学会的变更或撤销,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九条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农民技术协会, 是农民自愿结合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科协应对 其进行指导。 第十条 科协应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十一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 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发展和新兴学科建设。 科协依法开展国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发展与 国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科协应经常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科学技术普及工 作,宣传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 第十三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加强农村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以推广实用技术为重点,建立农村科学技术普及示范基地,开 展科学技术扶贫,培养农民科技人才,帮助和引导农民依靠科 学技术发展农村经济。 第十四条 科协应协同学校及有关单位在 青少年中开展 适合 其特点的科学技术活动,提高 青少年科学技术素质,培养科学 技术事业的 后备人才。 第十五条 科协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 托,对科 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 计划、 重大建设 项目开展科学论 证和决策 咨询;参与科学技术 项目评估和科学技术成 果鉴定;协助有关部 门,开展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 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科协应促进所属学会与企业的协作,指导和扶持 企业科协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促进企业技术 创新,推动企业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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