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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良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社会监 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经营者,是指 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 施。 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等管理部门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工作。 消费者组织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 60 第四条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五条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购商品和选择服务; (二)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所接受的服务的价格、 质量、计量、性能等真实情况 ; (三)受到法定质量、计量、价格、安全、卫生等保障; (四)索要购货或者服务收费凭证; (五)购买的商品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出现故障或者不 能正常使用的,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六) 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七)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提出批评、建议或 者进行投诉、起诉; (八) 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九)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 团体; (十)依法享有的其 他权利。 第 六 条 .消费者应当尊重经营者的 劳动、人格和合法权益, 挑选商品时 爱护商品,举报、投诉、起诉时,实 事求是并提供有 关证据。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自 觉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和其 他法律、法规 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各 项义务。 第八条经营者 与消费者进行 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 迫 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不合理价格及其 他不合理的条 件。 第九条经营者 从事服务性行 业的,应当 具备相应的技术、 设备等条件,明示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使用合格的服务用品, 按规定、约定、 承诺或者商业惯例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有条 件的经营者应当 设立监督投诉 电话。展销会举 办者,在展销会期 间,应当在 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 机构、电话和地址。 第十一条经营者 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 在商品中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 销售失 效、变质的商品; (三) 销售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四) 销售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 名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的商品;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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