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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8号公布 1997年10 月25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 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 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 设施。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 (城建)行政主管 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监察组织具体执行本条例。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的建设、使用实施 监察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规 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 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 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3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 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参加市政设施建设项 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 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第七条 大型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公开竞标 方式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 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 和单位投资修建的具有社会公众使用性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委托的养护 维修单位统一管理 ; 而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 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可以 由投资建设单位或 者其委托的单位 负责养护 维修,但必须服从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 权利和 保护市政设施的 义务,并有 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 政设施的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或 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 维护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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