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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 (1995年9月22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2日山 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准 自1995年10月12日起施行 根据 1997年8 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批准的 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 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机构与师资 第五章 经费 1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职工教育工作,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 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为开发和提高企业职工 的职业能力,适应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 要,对职工进行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和培 训。 第三条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部门(以下简称经济管理部门 )负责会同教育、劳动、人事等部 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实施职工教育的管理工 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特点,对企业职工教育进行指 导。 第四条 企业是职工教育的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教育的组 2织、实施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工教育职责。 第五条 职工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 (二)按岗位规范进行的专业技术、工作技能和文化知识的培 训以及适应性的培训; (三)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的继续教育 (四)对企业富余职工进行的转岗培训; (五)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的高等、中等学历教育。 第六条 职工教育应当坚持以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为中 心,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为企业的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企业职工教育应当把贯彻政府指导、企业自主,突出技能 的培养,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贯穿于职工从业的全过 程。鼓励职工岗位自学成才。 第七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应会同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编 制职工教育发展规划,报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纳入教 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组织工作,维护 职工的学习权利,督促职工履行学习义务。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199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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