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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办法 (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 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 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和公布 第四章 控制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 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 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把传染病防 治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 共同实施,并保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所必需的经费。 各有关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分工,承担传染病防治的有关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作出显著成绩和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 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 ─ 2 ─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 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业务 指导。 第五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企业的卫生防疫 机构,承担本系统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接受本系统上级卫 生主管机构和省卫生防疫机构或者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 其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上级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新闻、广播、 电视、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对全民开展卫生法律 、 法规和有关传染病预防知识及防治措施的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和 业务指导。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门诊、病房和责任地段传染病防治 宣传教育。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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