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 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 活动。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国工会章 1 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外商的合法权益,共谋 企业发展。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 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八条 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 予以支持和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应当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 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一级工会可 以根据职工的要求派员到该企业指导、 帮助组建工会,外商投资 企业应当予以合作。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 , 承认 《中国工会章程》 ,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 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 立工会基层委员会 ;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工会主席主持工会 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不足二十 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由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配备专 职工会工作人员 ;不足二百人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 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 津贴、福利等由企业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 得随意变动其主席或副主席的职务。 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征 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主席、 副主席在任职期间,企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终止时,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 不得撤销、解散工会或将其合并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7-07-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7-07-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7-07-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7-07-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30:0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