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 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 (1997年3月30日自治州九届人大第 5次会议通 过;1997年5月29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27 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4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人大常委会9-1号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 生态环境,加强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博斯腾湖流域资源, 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 郭楞蒙 古自治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博斯腾湖流域(以下简称流域)范围 是:博斯腾湖、湖滨沼泽地、汇入博斯腾湖的各河流水系和下 游孔雀河流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在博斯腾湖湖滨海拔 1048 米等高线以内和汇入博斯腾湖各河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 — 1 —内为水环 境保护及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 第三条 一切在流域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 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 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 领导,把保护与改善水环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 度计划和任期目标,采取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六条 流域内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由自治州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流域内的县、市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和水 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州及流域内的县、市水利、渔 业、卫生、市政管理、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 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理。 第七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实施本条例,并将 实施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 2 —第八条 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相应的水体 保护区,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博斯腾湖流域水质标准:开都河、乌拉斯台河、清 水河、曲惠河和乌什塔拉河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一 类标准保护;博斯腾湖和孔雀河按二类标准保护《GB 3838 -88》。 第十条 为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调度的 原则,博斯腾湖水体 正常控制水位为: 最高控制水位1047.5 米,最低控制水位1045.0米。 第十一条 流域内县、市人民政府应 当把保护水源、防 止水 污染纳入 城镇规划,建设和 完善排污管网和污水 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向博斯腾湖流域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 当 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如实申报登记, 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审查意见,报自 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核发排污许可证,严 格按照批准的标准、方 式、数量、去向等排放。 第十三条 在流域内,任 何企事业单位都 不得擅自新建向水 体排污的排污口。 第十四条 流域内 新建、扩建、改建对水环境有 影响的工 程,必须遵守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编制建设 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按照规定 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1997-06-0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1997-06-0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1997-06-0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1997-06-0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30:0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