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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6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6日海南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8号公布 1996年 12月16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兵役登记与应征 第四章 体格检查与政治审查 第五章 新兵审定与交接 第五章 新兵审定与交接 第六章 新兵输送与接收退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兵员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个人 和接兵人员。 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是指平时依法征集义务兵的行为。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 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有依 法在本省应征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 12月31日前年 满18周岁至22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 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 适龄公民。 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 服兵役的教育,依法做好征兵工作,鼓励适龄公民报名应征。 适龄公民应当积极报名应征。家庭成员应当支持适龄公民3报名应征。 第六条 应征公民为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的,可以 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 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不征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经费的使用 情况,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征兵工作中做 出突出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海南军区 领导本省征兵工作,根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 确定市、县、自治 县每年征集 新兵的 数量、范围、时间和其他要求。 市、县、自治 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兵役机关 领导本 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和海南军区的征兵通 知,结合本 地实际,部 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并负责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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