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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告 公 (第六十号) 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6年10月16日通过,现 予公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 年10月16 日 天津市制定规章设定罚款 限额规定 (1996年10月16日天洋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药要设定罚款的,其罚款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 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不得超过30000元,无法所得的,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系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 罚款限额内,概据实际药婴和过罚扣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设定不问幅度的罚款。 ,第四系本规定公布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 44 m,1公技寻第.7梦 150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天津市制定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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